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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環保法規】山坡地違規工作物將由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及清除, 不得經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安全無虞而予保留。

農授農保字第1142667482號解釋函全文

一、依據本部114年3月14日召開114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決議(如附)辦理。

二、於山坡地範圍內未經申請而擅自開發之違規行為,除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處以罰鍰外,應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減免災害。

三、為避免藉由投機行為達到「違規使用」目的,違規工作物,應依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及清除,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規定,限期及指定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拆除或清除,並注意執行時之安全防護, 不得經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安全無虞而予保留。如屬程序違規且可輔導合法化者,水土保持義務人得於前開期限屆滿前,依同法第12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未能審核通過者,仍應回歸同法第23條第2項或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規定辦理,積極拆除及清除。

四、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11月15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56699號函及97年4月9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50525號函(如附)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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