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
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事業有下列情形時,應該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或審查。
1. 使用的土地移轉時。(第八條)
2. 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第九條)
3. 變更經營者。(第九條)
4. 變更產業類別。(第九條)
5. 變更營業用地範圍。(第九條)
6. 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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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調查評估依法要委由環境部土基會登記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進行評估,依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針對事業用地進行背景及歷史資料蒐集、審閱、現勘、訪談與綜合評估,據以規劃土壤採樣位置、深度、檢測項目與數量等工作。採樣及檢測工作需委由環境部許可的檢驗機構執行,並且向主管機關申報行程,確保整體檢測結果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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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環境部「112年公告事業用地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制度推動與勾稽查核計畫」統計,仲禹111年採樣及檢測案件皆近百件,排名採樣及檢測數量全國前三大機構,經驗豐富專業受各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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