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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環工技師、評估人員及實驗室,提供全方位的土壤檢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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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污法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土地讓與人未依前項規定提供受讓人相關資料者,於該土地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時,其責任與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責任同。

  1. 要件一:土地所有人
  2. 要件二:土地為公告事業所使用
    (1) 事業運作符合公告附表者,屬土污法第8條之公告事業
    (2) 讓與人可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洽詢事業是否屬公告事業
  3. 要件三:有符合土污法第8條管制之行為
    (1) 土地移轉係指土地所有權之轉移
    (2) 讓與人即是土地移轉登記前之土地所有人
    同時符合要件一至要件三之土地所有人,即須辦理用地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並依規定於管制之行為前完成資料申報
(二)土污法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 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 變更經營者。
  3. 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 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 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要件一:屬公告事業
    (1) 事業運作符合公告附表者,屬土污法第9條之公告事業
    (2) 屬公告事業者,必須依土污法第9條規定辦理
    (3) 事業可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洽詢是否屬公告事業
  2. 要件二:有符合土污法第9條管制之行為
主要專業證照

環工技師

土壤評估人員

主要設備介紹

直推式土壤取樣機

技師與評估人員會同執行土污法8,9條檢測

行星式球磨機

王水消化加熱迴流裝置

水平震盪器

原子吸收光譜儀

液體汞分析儀